司法鉴定业务范围
法医类鉴定:
包括法医病理鉴定、法医临床鉴定、法医精神病鉴定、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;
物证类鉴定:
包括文书鉴定、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;
声像资料鉴定:
包括对录音带、录像带、磁盘、光盘、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、图像信息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、图像中的语言、人体、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。
其他:
还有司法会计鉴定,计算机司法鉴定,建筑工筑司法鉴定,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。
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:
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、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;在诉讼案件中,在当事人负责举证责任的情况下,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,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;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,应当采取书面形式、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、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,并提供全面、客观、真实的鉴定材料;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,由委托人负责;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,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,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有关制度,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、技术标准操作规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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